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9-04-22 22:19

房屋借子女開店做生意 不用課稅

個人若是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給子女合夥開店使用,需不需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經查明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不過,該條文中所稱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而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給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的租賃收入。但若合夥事業是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屋,均可視同自用。
因此,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給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可減除其本人及子女百分之百比例自用部分,且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均非屬其他合夥人計算租賃收入的範疇,因此不需再計算租賃收入。(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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