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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4-11-23 19:06
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享免稅
2014-11-2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符合縣市政府列冊照顧的低收入戶之住宅,可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財政部規定,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納稅人如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財政部提醒,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並不適用。
配合國內低收入戶證明逐年核發的作法,財政部強調,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低收入戶,也必須每年重新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