熾翼火龍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7-12-27 08:05

【法律問蘋果】前屋主欠債 債主可查封屋內財產?

讀者徐小姐問:
我父母購買了一間透天房子,作為工廠。但前屋主似乎有欠款,導致法院到我家,並要求查封我家工廠的機台。請問該怎麼處理?
律師吳威廷答:
首先可以到法院執行處要求閱卷,看清楚執行名義為何。如果是法院判決,此涉及判決繼受效力,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86號判例表示:「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係以對人之債權關係為其訴訟標的,而訴外人某僅為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並未繼受該債權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原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訴外人。」
因此除非父母願意承擔債務,否則如果前屋主有過官司,判決效力不及於物權繼受人,此時不得對物權繼受人(也就是買到房子的讀者父母)強制執行。
如果是抵押權,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抵押權會隨房屋一併移轉,此時債權人可對受讓的房屋為強制執行。但抵押權效力僅及於不動產,超過此範圍的執行為違法。
而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第1項定義為「土地及其定著物。」大法官釋字第93號更進一步說明,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也就是除土地外,可以繼續定著在土地上的也可視為不動產,如土地,廠房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定著在土地上的都會認定是不動產,要繼續定著的才有,實務上認為臨時鋪設的輕便軌道,並非為不動產。本案中的機台,若沒有定著在土地上,就不屬不動產,債權人無法以抵押權名義來執行。
此時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執行標的並不是債務人的財產,並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救濟。(葉晴煦/採訪整理)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