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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罐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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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5-07 22:17
過去3年全台受監護宣告件數 僅4千多件
根據民法第14條規定,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時,法院得在「本人、配偶或4親等內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聲請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無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者的意思表示,即「無效」。民法認定的「無行為能力人」只有兩類,除「受監護宣告者」之外,另一類就是「未滿7歲」幼童。
過去3年,全台灣受監護宣告人數,都是4000多人左右。司法院統計,104年全台灣受監護宣告有4056件, 105年有4335件,106則為4769件。
不過,民法也規定,受監護原因消滅時,法院可依前項聲請權人聲請,撤銷其宣告,但法院若認為,雖然監護原因消滅,仍有輔助必要時,可變更為「輔助宣告」。司法院統計,104年全台灣受「輔助宣告」者有295件。
壽險業者表示,身心障礙者若不能為意思表示,大半都是由「法定代理人」,多是家長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