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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7-17 08:30
「公營為體,民營為用」?
「公營為體,民營為用」?
清光緒24年(1898年),光緒皇帝為使中國汰弱圖強,下詔變法百日維新,守舊勢力和改革勢力激烈對抗,張之洞乃作《勤學篇》,提及「圖救時者言新學,慮害道者守舊學;舊者不知通,新者不知本。」這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典故。惟「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並沒有導致中國因而富強,半吊子的改革終究難有成效。大約100年後,類似故事在台灣重演,只是規模小了許多:鑑於公營事業效率不彰,為強化經營效率,1990年代起,十多年間「公營事業民營化」蔚為風潮;然而,民營化後的所謂「民營企業」,由於政府常是最大股東,充其量只是「公營為體,民營為用」的半吊子「民營企業」,即使政府不是最大股東,但是「一隻看不見的手」仍常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公營事業民營化」後,政府若不再是最大股東者,常導致財團入主,公司派與市場派紛爭不斷,最顯著的例子就是最近的中石化股東會出現的對立。至於更早國票金控的「兩隻大熊打架」(陳冲院長名言,當時為合庫董事長)事件,讓人記憶猶新;雖然國票金控就股份結構而言,早就是血統純正的「民營企業」,但因仍有公股行庫持股,直到去年股東會的董監改選,董事長人選都還需財政部點頭。
至於「公營事業民營化」後,政府為最大股東者,自然囊括大部分的董監事席位。以中華電信和高雄銀行為例,政府持股都不過半,卻擁有全部的董監席位,這樣的「民營化」應算是「民有公營」。民間出大部分資金,卻委由政府代為經營,與當初為提高經營效率而民營化的宗旨大相逕庭;並且預算逃避民意機關監督,卻仍掌握人事與經營大權。
經濟部底下設有「國營事業委員會」,所管理的事業不只是政府持股過半的的純國營事業,連已經民營化的事業都還由國營會管理,這種半吊子的民營化,真是吃足了民股股民的豆腐。類似的情況,在財政部也不遑多讓。財政部設有所謂的公股小組,除了管理目前政府持股過半的三家公營金融機構─台銀金控、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之外,對於政府為最大股東的金控或銀行,仍掌握其人事及經營大權。
這種「公營為體,民營為用」的假民營企業,反倒更容易導致弊端。民代雖然不能再透過預算、決算審查,來監督控管已民營化的事業,但由於該等事業的人事與經營權仍在經濟部、財政部手中,民代仍可對兩部甚至行政院施壓,影響企業的營運與人事,反而「船過水無痕」。最近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事件,根據坊間說法,這只是冰山的一角。若非林益世的行為太囂張,且疏於設防,否則不會被抓到。至於真正有心人,只要吃相不太難看且安排妥當,早已「惦惦吃三碗公半」了。
針對前述情況,執政當局應嚴肅以對。這是個制度上的根本問題,民間出資過半,在經營上卻無從置喙,與當初為加強經營效率的宗旨大相逕庭,卻年復一年繼續存在。一方面是政府樂於讓這些事業逃避國會監督,仍得以大權在握;另一方面是民代更能予取予求,雙方各得其所,以致連中鋼這個「民營企業」,還設有「國會聯絡人」去服務立法委員。這種「二十年目睹之怪現象」竟然見怪不怪,實在應該藉著此次的林益世事件,做個徹底檢討與改正。
也許政府部門會辯說,依據公司法與證交法等相關法令,最大股東「贏者全拿」事屬合法,而且在民間也數見不鮮。但是,政府應該回溯當初「公營事業民營化」的初衷,若不能達成導入民間經營,提升經營效率的目標,甚至不能防杜「上下(立委與官員)交征利」的弊病,則政府應謙卑地讓出更多董監席位,落實真正的民營化與效率化。
若政府考量這些民營化的企業,在本質上或多或少具有市場獨佔性或具有高度監理必要性,則宜修法在事業相關法規上對這些事業有所規範。即或「徒法不能以自行」,但比起國營會或公股小組幕僚人員,對民營化企業之人事與經營,只靠高層的口袋名單或口頭指示,相較之下,我們還是對制度改革較具信心。
綜言之,「公營為體,民營為用」所生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現象」該落幕了。馬總統也許迄今還沒弄清楚林益世案的根本原因,以為只是看錯人,其實「對」的誘因制度才會引入「對」的人,做「對」的事。已經民營化的企業要能效率化經營,政府在人事與經營上一定要縮手,讓公司自主,同時讓民間人才與經營效率得有發揮的空間。政府可以因大股東身份,監督民間經營者落實健全的公司治理;政府也可以因法規制訂者身份,對民營化企業所屬產業制訂合宜的法令規範。如此才能讓民營化的效率與防弊並行不悖,真正造福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