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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者 發達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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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4-12-02 00:24
注意囉! 自住又出租須繳奢侈稅
部分自住、部分出租或營業的房產,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須繳納奢侈稅。
2014年12月01日10:30
奢侈稅規定愛注意!財政部指出,出售部分供自住、部分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房產,持有未滿2年便出售時,仍須按自住及營業用比率,申報奢侈稅。財政部呼籲民眾,如果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也無自動補報、補繳將罰。
據《經濟日報》今報導,財政部表示,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雖僅有1戶自用住宅(含坐落基地),並將戶籍遷入該房,但若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2年內出售該房時,應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佔實際總樓層數的比率計算銷售價格,繳納奢侈稅 。
財政部舉例說明,如甲在2012年5月以3000萬元購入逢甲學區4層樓透天屋,並將戶籍遷入,甲將房屋2至4樓裝潢隔間成套房分租,而2013年4月因房價上漲,該屋主以3600萬元出售。
但因甲持有期間該房部分樓層出租給學生使用,須按出租樓層合計數佔總樓層數比例(此案為3/4)計算銷售價格2700萬元(3,600萬元×3/4),依持有期間在1年內、按適用稅率15%計算,因此該屋主需繳納405萬元奢侈稅。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提醒,國稅局對民眾僅持有2年便移轉的物件,絕對會嚴格查核,無論是分割套房或中南部的樓店,都會被加強稽查,所以買賣交易移轉時間最好超過2年。
徐佳馨也建議,民眾可在賣房前行文給國稅局,確認該筆交易是否會被課徵奢侈稅,由國稅局回文判斷後再做決定,較不會誤踩地雷。(鄒雯涵/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