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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4-12-02 00:06

南市修正房屋稅徵收率 今年7月施行

陳惠珍 2014.12.0117:32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條文,業經103年6月4日總統令公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於修正後房屋稅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議會通過實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正「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臺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10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徵收率分別為住家用、非住家用:
1.住家用: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用房屋為1.2%;非自住用房屋為1.5%。
2.非住家用:營業用房屋為3%;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為3%;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為2%;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課徵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家用房屋稅率已區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房屋稅率,且非自住用房屋稅率亦全面調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認定標準: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是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惟如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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