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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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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9-02-20 07:29
2018年出售房屋所得計算規定 與前年持
2018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今出爐,適用於去年出售、今年五月申報的房產交易案件,因去年房市大致持平,因此標準沒有更動。
官員指出,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或是未能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及成本價格的證明者,因稽徵機關無法掌握其實際成交金額與原始取得成本,需改用財政部所核定的標準來推計所得,即是以「房屋評定現值x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設算比率)」來計算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去年由於房市變化不大,處於緩步回溫的狀態,因此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跟前年一致。
此外,屬於中央銀行所公布的「高價住宅」認定標準,包括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在7000萬元以上、新北在6000萬元以上、其餘縣市在4000萬元以上,就屬高價住宅範圍,其財交所得標準仍維持15%不變。
該等高價住宅出售時的所得額計算方式,是先以實際成交金額乘以【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出房屋收入後,再乘以15%。(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