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媽媽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4-06-23 00:00

防空避難室當住家 1995年後不可能

登記為防空避難室使用的地下室,多半無法做住家使用,建議買方購買前先查明使用用途。
2014年06月22日21:28
登記為防空避難室的大樓地下室,其實不一定能夠做住家或辦公,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說,以1995年6月28日制訂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分水嶺,在此之前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防空避難室可申請變更兼用店舖、事務所等,也可能有產權可買賣。
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訂以後,地下室若登記為防空避難室,皆屬公共產權,屬於公共持分,不可登記為單獨個別戶使用,也無法兼用於住家或其他用途,不得買賣。
買方購買此類產品時,若想確認該戶用途是否合乎規定,邱英哲建議買方可撥打1999市民專線,或到建管處申請該屋的原核準平面圖對照便能得知。(洪安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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