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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不拉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
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05-31 08:09
疏於查證出租凶宅 不動產公司判賠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
2020年5月30日 下午2:00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劉姓民眾經不動產公司仲介租房,事後發現屋內曾有人尋短,打官司求償。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仲介人員疏於查證,不動產公司須退還服務費、補貼管理費,另須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000元。
劉姓民眾同時向房東求償,法官判房東返還租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劉姓民眾透過不動產公司租下張姓房東名下房屋,支付2個月的租金新台幣5萬元,並支付不動產公司服務費1萬2500元,另繳交管理費、清潔費共6903元。
劉姓民眾事後發現,房子在民國102年曾發生自殺事件,主張房東故意隱瞞,不動產公司與負責仲介的員工未盡告知義務。
張姓房東主張自殺事件是在他取得房屋產權前發生,但承審法官認為,凶宅與否影響承租人是否承租甚鉅,張姓房東明知房屋為凶宅卻未告知承租人,劉姓民眾主張撤銷租約有理,判張姓房東返還租金5萬元。
法官也認為,房仲業者仲介時,應盡力查詢房屋是否為凶宅,不能只以房東片面回答作為認定依據,但本案因不動產公司疏忽未詢問房東持有產權前,房屋是否有可認定為凶宅的情事,也未再做進一步調查,導致承租人誤信房屋非凶宅而陷於錯誤簽約。
法官判不動產公司與負責仲介的員工應連帶賠償劉姓民眾管理費、清潔費共6903元,不動產公司須退還服務費1萬2500元,另審酌過失程度,判不動產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000元。(編輯:陳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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