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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12-08 10:14

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 新北7家違規

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 新北7家違規
記者林普天╱新北市報導2015-12-08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指派消費者保護官協同經濟發展局人員,針對7家婚紗攝影業者進行定型化契約查核,查訪後發現7家業者皆未與消費者簽訂之簽約單、估價單或預約單中載明契約審閱期,就給付遲延、給付不能、終止契約等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亦未於契約中預先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也沒有與消費者事先約定婚紗照片著作權之歸屬問題;另受查核業者所收受之定金數額不定,就租借禮服、配件之押金、逾期歸還之費用、損壞之賠償等,多由業者單方於簽約單、估價單或預約單中訂明。
消保官昨日表示,一般消費者到婚紗公司消費較少注意到著作權之約定,但為保障自身權益,消費者仍應具備著作權之權利意識。一般而言,新人們到婚紗公司拍攝之婚紗照屬於攝影著作,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倘雙方無特別約定,攝影著作應以受聘人即婚紗公司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新人基於出資人地位可利用該攝影著作。
婚紗公司在行使著作財產權將婚紗照製成DM或於櫥窗、店內展示時,應徵得新人同意才不致侵害新人之肖像權。而新人在利用照片時應合乎出資聘用契約之目的,但為免衍生爭議,最好仍應於契約中明定權利義務關係。消保官說,對消費者較好的保障方式應是與業者以白紙黑字議定以新人們為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此約定,對於消費者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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