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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 發達集團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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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8-23 15:18
違約交割 恐面臨追償、刑責、留紀錄
投資新手王小明,利用網路下單買賣股票,在某日下單買進甲公司股票10張股票後,因臨時有急事回南部處理,遂忘了於買進股票成交後的第二日上午10時前將股款存入約定帳戶,也漏接了營業員的催繳電話,導致發生違約交割情況,王小明乃向投保中心詢問違約交割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上的相關責任。
投保中心表示,過去投資人要買賣股票,都必須要到證券商的交易櫃檯前,親自填寫交易單給營業員,再由營業員鍵入下單內容到電腦裡,而現在股票下單的管道已相當多元,除可至證券商營業櫃檯親自下單外,亦可透過電話及網路平台等方式進行股票買賣。
目前的股票買賣交易,係採取「款券劃撥制度」,投資人於下單成交後的第二日,需進行「交割」手續,即買進股票的投資人應繳納股款,賣出股票的投資人要交出證券,故不論利用何種方式進行股票下單,投資人均需留意在交割日之前要將所需的交割款項匯入指定的銀行交割專戶;如果在這一天,銀行扣不到投資人應該要繳交的投資款,或是戶頭內的餘額不足,營業員便會通知投資人應儘快補足交割款,否則將發生「違約交割」之情形。
在本例中,王小明應注意,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委託人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於民事責任上,證券商係得以相當於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向投資人收取違約金,且因為戶頭餘額不足,證券商除得代辦交割手續將投資人證券專戶中之股票賣出以償還違約債務及費用外,如金額尚有不足,仍得向違約之投資人追償。
刑事上,若投資人違約交割之情節重大,致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甚至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而遭檢察官起訴,面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之相關刑責。在行政措施上,一旦發生違約交割情形,其委託買賣的帳戶會被註銷,於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證券商應拒絕接受投資人申請開戶,已開戶者亦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另外,違約交割在證券商的聯合徵信系統中亦會留有紀錄,由於每家證券商均可透過聯合徵信系統查詢投資人的「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違約紀錄」之資料,如此將影響到投資人往後之信用評等,實在是不可不當心!
因此,投資人於進行股票買賣時,應考量自身資力並隨時留意交易紀錄,一旦掛單成交,即應確認交割戶頭餘額是否足夠,並且與證券商營業員保持良好暢通的聯絡管道,俾便營業員通知及提醒相關突發狀況,以維護自身投資權益。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