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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11-23 12:49

高股票質押 表決權有解

股票質押逾五成無表決權,是否該給予緩衝期一案,經濟部昨(22)日邀請金管會、股務機構、學者專家研商,決定研議給予緩衝期的可行性,一旦有緩衝期,大股東將有較多時間應變。
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案,增訂董事股票質押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總統並在11月9日發布實施,由於實務執行可能面臨許多問題,經濟部昨天特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
昨天已有初步共識的部分,包括公司法第197條之1新規定,適用對象為董監事,因此若是法人董監事時,其股票質押是否逾五成的認定,以法人持股為主,法人的個人代表董事,並不受規範。
舉例來說,A投資公司是金控董事,A投資公司指派張先生擔任董事,計算股票質押是否逾五成時,只看A投資公司手上的金控持股,張先生如果也有這家金控股票且有質押,不在公司法規範範圍。
除此,董事選任時如果沒有持股,在選任後才買進股票且辦理質押,這種情況下,要不要受新規定約束?昨天初步研商結果,認為依新增的第197條之1文字來看,是以「選任」時的持股計算質押比率,因此,選任時既無持股,就不受此規範約束。
除達共識部分外,業者也提出一些新的問題,相關部會需要再研議。
有關官員表示,昨天會中有業者提出,公司法這項新規定適用對象是董監事,但在11月9日前,董監持股質押已經有逾五成的行為,新法上路後若對本屆董監事就作此要求,恐有追溯既往問題,是否從下屆董監事開始適用才合理。
不過,也有人提不同見解,法律條文是否有授權行政機關作此緩衝期的解釋,可能有疑慮,由於昨天會中並無法務部代表與會,因此,對於緩衝期問題,需要再擇期開會研商。
股務業者表示,若從下屆董監事開始適用,對高股票質押比的大股東,將有更多的緩衝時間調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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