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9 14:30

颱風天上班可搭小黃報公帳,勞動部新規即起實施。(資料照)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近日又有3颱共生,其中「樺加沙」直逼強颱,勞動部今(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天災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如果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若勞工通勤困難需搭乘計程車,雇主應支付車資。上述規定即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將與中央各部會合作,率先由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等機構,落實雇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以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安全。
針對颱風等天災發生時,特別是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是否需出勤,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勞動部原已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但實務上經常面對因業務性質需要,雇主要求勞工同意出勤的狀況,勞動部因此修正該要點,明確規定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要求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了解雇主提供了哪些通勤協助。
此次修訂工作要點為第 3、7、8 點條文,並增訂第6-1條文,自即日生效。勞動部解釋,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過去曾發生勞工在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導致勞雇雙方為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凸顯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
勞動部說,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的風險,為降低職災發生,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雇主協助,不該勞工負擔。因此,勞動部修正要點,明確雇主有提供通勤協助義務,達到保障勞工通勤安全,降低雇主面臨勞工發生通勤職災的風險。
此次修訂,適用對象也涵蓋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的事業。勞動部也同步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工作規則時,會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

勞動部今(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天災發生時,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若勞工通勤困難需搭乘計程車,雇主應支付車資。(勞動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