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理由想讓法官信服 不容易啊~
怎不會交屋再售出?
沒辦法~台灣人真有錢???!!!
楊謹華買內湖豪宅「這原因」想解約 建商反求償1577萬一審結果出爐
侯柏青
2024年3月20日 週三 上午11:47
藝人
楊謹華2014年間到台北市內湖看房,相中「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的視野魅力,透過代銷以6283萬元價格買下豪宅,不料快完工時,她發現建案和「台北網球中心」靠很近遮擋美麗視線,只繳1729萬後就拒付款,和建商對簿公堂。楊謹華要求解約還錢,建商則求償包括違約金、代銷費及相關損失1577萬元。台北地院認定,建商沒有廣告不實,認楊謹華須給付942萬違約金,但她已繳納1729萬元不須另外給付,判雙方均敗訴。可上訴。
建商在法院主張,楊謹華2014年6月1日透過代銷買下內湖「溫布敦-19」8樓預售屋及兩個車位,約定價金為6283萬元,楊已繳納1729萬元,但建商在2017年8月7日及8月16日兩度發函要求她繳納兩期款項,以及翌年通知她配合辦理銀行對保及產權移轉用印,她統統置之不理。
建商向法院主張,台北市政府當年因為世大運而預定興建網球館,當時在蒐集住戶意見評估,沒有針對細部設計規畫定案,代銷人員也沒有向客戶表示視線不會被其他建物遮擋,沒有廣告不實。建商強調,已向楊謹華發律師函解除買賣契約,沒收相當於15%價金的懲罰性違約金及賠償相關損失,扣除她已繳納的價金外,要求她另外給付1577萬4823元。
楊謹華則向法院喊冤說,她當時看到廣告文宣打著「5.12公頃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廣告詞則是「三面採光通風,正面收納國家網球公園美景」,加上示意圖內容,她深信建案就是位於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對面就是公園。在購買當時,她深信建案不會遭其他建築物遮擋,代銷人員也跟她這麼說。
楊謹華主張,當年她簽約買房時,不曉得搭建的台北市網球中心主場館上方還有屋頂結構、行政大樓高度會比8樓還高。2017年7、8月間,建案即將完工之際,她才發現,建案和同年6月完工啟用的台北市網球中心靠得很近,也遮擋住視線,和廣告文宣形容的完全不同。她認為廣告不實,希望法院撤銷買賣契約,並要求建商返還已繳納的1729萬元款項。
北院審理時,代銷人員作證說,楊謹華在簽約前看屋1個月以上,來過接待中心2、3次,當時因為9樓和10樓都售出,因此建議她買8樓。代銷人員證稱,楊謹華看屋及簽約前後,網球中心還在規劃階段,建設公司有提供從台北市政府體育局下載的場館配置圖等,也有告知無法確定未來是否變更設計或調整高度。而代銷人員更強調,「國家公園第一排」是指「對面就是網球運動中心」的意思,沒有向楊保證過,高層樓視野不會受運動中心影響。
楊謹華聲請傳喚設計師及律師張承中作證,但設計師證稱沒到建案現場,張承中則未參與簽約過程,證詞與本案沒有幫助。
北院審酌後認定,建商的廣告文宣並沒有提到「建案視野遼闊,不會被其他建物遮擋」,另外,依據楊謹華提出的錄音譯文,代銷人員當初推銷時,曾對她解釋建案與台北市網球中心的地理位置,也提出文件說明球場、場館配置及樓層數,並沒有隱匿或用詐術導致消費者混淆,楊必須依約賠償942萬違約金。
不過,北院認為,楊謹華已繳納1729萬元價金,扣除違約金後不須另外給付其他費用,而楊謹華要求返還價金也沒有理由,因此判雙方均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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