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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股先生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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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股海煉金
發佈於 2025-08-24 20:54
因詐欺不起訴民事部分還可以求償嗎?
特別說明:
這個範例適用於求償,金額50萬元以內的簡易庭程序
而且已經快接近兩年的追溯期限
所以你要應用這個範例,程序部分你就要做稍微修改
狀 別 民事起訴狀
案號及股別 待分案
案由 共同侵權詐欺損害賠償等
訴訟標的價額 新台幣二十五萬五千元整
原告
被告
壹、訴之聲明
一、 被告因詐欺應返還原告新台幣二十四萬五千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原告因被告詐欺訴訟往返所需而至有勞動及車資等損失新台幣一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程序部分
一、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本案件發生日(不起訴書日期為準)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並未超過兩年之期限合先敘明請求權部分。
二、訴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案件,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列定之規定。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之辦法規定請求聲請調解,可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以利兩造之訴訟利益及原告願意給予被告分期犯法方式,或其他優惠辦法方式給予被告分期償還賠償,譬如遭受隱匿之不明人士部分聯合侵權部分,原告可藉由調解成立而自行吸收一半損失。故而申請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立,再行通知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訴訟額後,再依正常程序審判。
三、調解成立後,原告可依被告之收入提供被告償還,但如二期未付既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負懲罰性賠償(即合計新台幣二十五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 被告高00已是29歲社會經驗豐富之成年人,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微,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交付帳號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900000号帳户及密碼全融帳戶陌生人士使用,應知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而替人掩飾他人之犯罪所得財物、被犯罪集團利用政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等犯罪,藉此規避警方追查,該案雖已由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參照附件112年度偵字第1號)偵查終結不起訴在案。
二、 上開被告詐欺不起訴之詐欺案,原告基於非以讓被告入罪且念其年輕(也許公訴人也是如此認為被告為初犯而給予不起訴之機會)而原告放棄「再議」只為省訴訟費而浪費司法資源之救濟,民事賠償部分原告則以為被告交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90000号帳户及密碼全融帳戶陌生人士使用(以貸款美化帳面為由)難遽以推論其交付之初即無幫助詐欺及洗錢之故意或未必故意。
三、受害人鄭00(即原告) 因此遭受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因訴訟往返車資及請假勞動損失。核被告所為雖非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係應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遭受隱匿之不明人士部分)。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的侵權行為除應賠償返新台幣二十四萬五千元整返還外,原告因被告詐欺訴訟往返所需而至有勞動及車資等損失新台幣一萬元整;合計新台幣二十五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證據力部份均依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號)不起訴書內之詳載被告被騙金額為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二十五萬五千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有據,請求裁判准許應均無不合,併請准許之,狀請 貴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為權益
謹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公鑒
證物或附件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證物或附件二:因訴訟往返車資及勞務請假等證明車資及勞務請假等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08月24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