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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晟德(4123)訴請確認與東洋(4105)簽署的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乙案,台灣高等法院於二審判決晟德勝訴。晟德強調,Risperidone PLGA為本公司出資委託東洋開發的產品,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也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晟德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在二審判決本公司勝訴,再次確認契約有效存在,本公司擁有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產品相關權利並有權要求東洋繼續履約。 晟德精神分裂症藥物Risperidone口服液劑首先於民國94年上市,成為中樞神經水劑佈局中的先鋒產品,爾後在該領域除擴展到6種疾病治療類別,也著力開發其他特殊劑型以完善產品組合,其中即包含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將Risperidone包覆而成且具有14天長效的微球凍乾粉針。 晟德說,公司於民國99年8月17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 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晟德業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委託費用,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與最後的技術移轉,東洋多年來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之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為保護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本公司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今台灣高等法院於二審仍判決本公司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