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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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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5-31 07:46
通姦賠償是「人格權侵害」還是「配偶權(利)侵害」
通姦(罪)賠償是「人格權侵害」還是「配偶權(利)侵害」? 文 / 方承志
(1)人格權是一身專屬權才有侵權侵害可能,而「配偶權」是否在「通姦罪」下是這樣認知的要先釐清楚?否則通姦除罪後就只有婚姻契約財產違約規範,而不是人格權侵害賠償基礎了(不法或非道德契約約定標的是無效的),而沒有這個基本契約基礎,連婚姻財產制度都無法保障及失靈時,那整個婚姻體系就要再通盤檢討了,否則男女婚姻價值在同婚挑戰下就瓦解了。
(2)婚姻財產權不是「人格權附屬財產」(除非修法或創造判例),所以婚姻財產制度除非「約定單方或片面享有(契約或法律)權利」,才可以視為「婚姻人格附屬權利」而分配財產,否則現制或通姦罪廢除後,對無過失或主張之他方毫無婚姻制度保障可言。
(3)實務上對「配偶權侵害」是採「人格權處理」,但是民法規定以「非財產上之損害」為限,這造成上述或打算以婚姻契約書先約定者,因為「屬於財產上損害約定」而與民法規定牴觸,而可能在沒有大法官解釋或判例下產生無效效果,現行或即將發生變化對於婚姻制度只有破壞而毫無維持功能,這真叫人憂心家庭要怎麼在小三下維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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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最怕被抓猴。 被逮到,會被告刑事通姦罪(刑法第239條),還有被告民事賠償(民法第195條)。 通姦被認為侵害配偶人格身分權利,讓配偶受到精神上損害(又稱「非財產上損害」),受害配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又稱「精神慰撫金」)。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