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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2-24 18:28

營業用土地若暫停營運 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2015年02月24日 陳惠珍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原本供營業用的土地,暫時停止營業,如該地上有建物,該建物土地所有權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 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設戶籍於該建物,於暫停營業期間,可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17條 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但若恢復營業時,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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