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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4-17 21:44

期所稅 傾向法人課徵個人免

財政部、金管會對於應否課徵期貨交易所得稅針鋒相對,決策高層昨(16)日透露,行政院已研議此問題,基於法人較常以期貨市場為股票現貨市場的避險工具,主張法人課徵期所稅,個人則不課徵期所稅。
財政部昨天已將攸關「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的「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呈報行政院,行政院最快本周展開修正草案審查。據瞭解,行政院將「微調」財政部版本。
財政部版本中,除證券交易所得,並確定要將個人及法人的期貨交易所得納入課稅。財政部強調,對期貨交易課稅的目的,在真實呈現投資損益,期所稅若採避險操作,合併申報對投資人有好處,若只做單邊投資,必須納入申報。
金管會則認為,一旦開徵期所稅,將嚴重影響期貨市場成交量,衡諸日本、新加坡等地,也沒有期所稅、期交稅同時徵收的情況。
決策高層指出,政院連日來研議,從法人、個人的投資行為分類後認為,期貨市場通常是法人在股票現貨市場的避險工具,例如在現貨市場看空的人,在期貨市場即會反向操作,藉此降低風險;個人則「很少」以期貨市場為避險工具,因而決定採取折衷作法,法人課徵期所稅,個人不課。
財政部主張將期所稅納入開徵項目,基於市場衡平性原則,目前期貨商品,包括股價類期貨契約或股價指數類的期貨,投資標的都與證券相關,如果股票等現貨交易的所得,須課徵資本利得稅,期貨市場交易所得若仍保有免稅,不僅會使市場失衡,也會導致法人的資本利得稅失真。
政院將微調版本,財政部表示尊重,但認為個人也有利用期貨交易進行避險的必要,一旦排除在課稅範圍外,代表其期貨交易損失及期交稅、手續費,都無法與證券交易所得相互扣抵,獲利可能會虛增,稅負會失真。
財政部指出,期貨具有避險性質,包括個人及法人,如果只對證券課稅,有可能出現證券投資大賺,相對期貨投資卻大虧的情形,若其投資資金來自同一個人或同一法人時,即無法真正反映投資收益或損失,對投資人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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