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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ong 發達集團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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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5-29 00:07
筆記起來!非一時偶發買賣預售屋要課營業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2010年間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建設公司陸續買進5戶預售屋(含10個停車位),買入後3至5日即出售4戶,另1戶於2012年間出售,賣出權利價格計7,000萬餘元,因甲君未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300萬餘元外,並處1倍罰鍰30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未付建設公司後續預售屋款項約5,000萬元部分,應由建設公司開立發票與買受人,乃復查決定追減營業稅及罰鍰各200萬餘元,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遞經訴願、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及上訴審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營業稅係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對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行為課徵之稅捐,所稱營業人,不論其形態為公司、合夥、獨資或其他組織,凡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縱係未辦理營業登記之個人,仍已為營業稅課徵的主體,所以本件依甲君出售之期間、頻率及數量,顯非屬一般個人一時性、偶發性之非繼續性經濟活動,係屬營業人,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年國稅局均會向有關單位蒐集「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紅單)之買受人與預售屋正式簽約人不同及原始簽約人與交屋登記之所有權人不同(夫妻除外)之交易案件,所以有非屬一時偶發性買賣預售屋及紅單權利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