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yong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3-03 19:31

特別股2敗訴 高院判高鐵買回10.9億特別股

2015年03月03日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高鐵公司的特別股,因公司法修正後,已無不買回理由。針對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所提高鐵應買回93年該銀所購買的9.9億元丙種記名可轉換特別股,及欣陸國際所提高鐵應買回94年該公司所購買的1億元丙種記名可轉換特別股的訴訟請求,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高鐵都敗訴,均應依所請給付開發工銀與欣陸國際,並且須加計利息。
高院民事13庭庭長蕭艿菁及受命法官王永春分別判決這兩件民事官司,高鐵都敗訴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高鐵與該兩公司所簽私募發行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的契約均已到期;二是公司法第158條在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為「公司發行的特別股,得收回。」,亦即舊法原規定「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的股款」,才能買回高鐵所發行特別股的限制,業已不存在。
高院判決指出,高鐵應再給付欣陸國際1.0230億元,及自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另,高鐵應再給付中華開發工業銀行9.9510億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不過,高鐵若不服高院的判決結果,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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