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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01-17 17:11

奢侈稅鬆綁 自住換屋有眉角

2015-01-17 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奢侈稅修正案上周公告,房仲業表示,修正案對無需課徵奢侈稅的房地產交易,增加「自住事實」的條件規定,這規定很有玄機,建議民眾最好事前準備,以免兩年內要賣屋,雖是自住,卻可能面臨課稅。
奢侈稅實施滿兩年後,財政部去年提出修正案,經立院三讀後,於今年1月7日,由總統公告修正通過,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對修正案,外界把目光集中在課稅範圍增加非都市工業區土地,持有未滿二年出售,按出售價格課徵10%或15%奢侈稅。
但東森房屋法務協理周秉瀛表示,更有「眉角」的,是對免稅門檻,新增需有「有自住事實」。周秉瀛表示,奢侈稅修正前規定,只要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一間房屋,並設籍其中,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認定為自住,即使未住滿二年內出售,也不用課徵奢侈稅。
但增加了「需有自住事實」這項規定後,課稅機關就有認定的空間,單身用水用電較少、常出差不住家裡,或是工作忙碌時常以公司為家的人,可能也會被認定「非自住」,在兩年內賣掉房子,可能得面臨10%或15%的奢侈稅。
周秉瀛表示,納稅義務人必須負責舉證,因此,如果建議平常拍一些居住使用的照片,或者多與鄰居或里鄰長互動,作為居住事實佐證資料,以免將來要申請免徵奢侈稅時,在舉證自住事實上遭稽徵機關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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