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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chen 發達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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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2-27 09:37
企業保留盈餘稅率若升至15% 營所稅調降優惠成末日黃花
行政院長吳敦義本周再度表示,支持立法院修法將企業保留盈餘稅賦從10%提高到15%。一旦法案通過實施,企業實際所得稅賦仍達近30%,對於去年營所稅大幅調降到17%的減稅大優惠,恐為末日黃花。
企業營所稅調降為17%之後,由於與個人綜所稅最高40%仍有很大的差距,以至於營利企業提高保留盈餘不分配。此舉不僅使國庫整體稅收減少,也會在今年股東股息分配減少,而過去雖有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賦,不過本次擬修法將之提高為15%,主要的目的仍是希望企業將盈餘分配,補足政府稅基的流失。專營企業年金規劃的精宏投顧執行長鄭琮寰分析,一旦保留盈餘稅賦提高,企業實際營所稅率將達近30%,與未調降營所稅前相比,差距僅約3%。
鄭琮寰說明,過去營所稅為25%時,若加計未分配盈餘10%的稅賦,企業實際所得稅賦為32.5%,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40%差距不大;但去年營所稅調降為17%後,雖保留盈餘仍有10%的稅賦,但企業實際所得稅已降至25.3%,與40%相比,已產生近15%的稅賦差異,倘若本次未分配盈餘稅賦提高為15%,企業實際所得稅賦可達29.45%,與過去未降營所稅前相比,差距僅約3%。
鄭琮寰指出,由於國內採兩稅合一的機制,世界上實施兩稅合一的國家,個人稅和企業稅的所得稅率都很接近,去年降低企業營所稅,在個人稅高、企業稅低的情形下,將使得今年企業選擇以保留盈餘不分配來達到大股東個人稅賦降低的效果,也可能造成政府在稅基上的流失。不過對多數傳統產業的企業而言,為了降低稅賦不分配盈餘,若沒有近一步擴廠的計畫,盈餘的保留,也將使得股東的收益及股息減少。
不過鄭琮寰近一步說明,若以盈餘不分配規避所得稅率恐非長期節稅的方式,若企業僅將盈餘保留,雖第一年企業可受惠於本次降稅的減稅優惠,但股東收益減少卻喪失了股東分享經營成果的原本立意。
他指出,97年開始實施的分紅費用化新制,即有股東分紅轉列為收入的精神。企業一昧將盈餘保留恐非長期節稅之道。為了降低稅賦、合法節稅,企業可實施企業年金的方式節稅,以企業年金的方式規劃留才計畫、股東分紅計畫…等,計算比較分紅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級距,由於個人所得稅採累進制,換句話說,分配至個人所得若稅率為6%、13%、21%、甚至是30%者,由於邊際稅率的關係,應是比保留盈餘節稅的稅率來的低。
鄭琮寰表示,因為企業年金的特性是將企業資產轉列為費用,如此可以降低盈餘,並達到分配資產的目的,且費用化後的資產具備可分配、移轉的功能,讓企業可以隨時運用,實施於不同的運用層面:如留才計畫、分紅計畫…等,這樣的作法,不但符合分紅費用化的精神,可藉由企業對資金分配的主導及測量權,來達到降低稅級的效果以及節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