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8 21:37

宏泰人壽共有4項缺失,經金管會裁量後,決定開罰180萬元及予以糾正。(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8日)對宏泰人壽祭出最新裁罰令。金管會表示,由於宏泰人壽沒有依照其訂定內部規範,確實封鎖交易室的券商下單網頁,不利落實防範利益衝突;以及辦理利率變動型保單之銷售後定期控管作業,未提供當月實際宣告利率之評估過程,及各商品平穩結餘調節項之決定方式,亦未於會議中提出相關說明等,合計共4項缺失,經金管會綜合裁量後,決定裁罰180萬元及予以糾正。
針對本案,金管會指出,這是對宏泰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查有4項缺失項目,其中,有3項缺失,金管會各開罰60萬元、共180萬元,另有一項予以糾正,沒有罰鍰。
金管會分為四個部分說明如下:
1、依據保險法第148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保險業應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各種資金運用作業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不過,宏泰人壽並未依所訂內部規範確實封鎖交易室之券商下單網頁,不利落實防範利益衝突,核與保險法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2、依據保險法第144條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保險公司每月召開之宣告利率會議中,應就宣告利率公式進行分析,應提供當月實際宣告利率之評估過程與送審資料之差異性,及說明當月各商品平穩結餘調節項之決定方式。
金管會表示,宏泰人壽宣告利率會議資料,並未提供實際宣告利率之評估過程及說明平穩結餘調節項之決定方式,與保險法第144條授權訂定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處60萬元罰鍰。
3、依據保險法第148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系統、檔案及電腦、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制度,以及客戶及公司機密資料之保密及安全防範控制制度,應依所屬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金管會指出,宏泰人壽辦理資訊相關業務,沒有依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執行物聯網設備之盤點作業、系統日誌紀錄之管理作業、資訊設備報廢作業、跨機構合作夥伴資訊服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系統之身分驗證作業,與保險法第148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不符,因此,依保險法處60萬元罰鍰。
4、金管會表示,該公司辦理異地或居家辦公之遠端網路連線作業,沒有全面採「多因子身分驗證」機制,與函示不符,顯示公司安全控管機制欠妥,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