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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9-22 20:47

簽投資協議 深化台日關係

中央社商情焦點 /2011/09/22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1年9月22日電)台日投資協議簽署儀式今天在台北國賓飯店完成,26條條文明文規範台日投資促進、保障與自由化三部分的協議,為台灣首度與主要貿易夥伴簽署的投資協議。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代表台日雙方,今天完成「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
經濟部次長黃重球會後召開記者會指出,日本是台灣第2大貿易夥伴,以及外資與技術的主要來源;統計2010年,台日雙邊貿易額近700億美元;過去50年來,日本對台直接投資165億美元,台灣對日本投資接近16億美元。
黃重球說,台日雙方簽署投資協議後所建立的平台,可擴大及深化雙方經貿投資關係,而日本企業投資前,慣例上要深入協談,才會行動,台日雙邊簽署投資協議後,對日本大企業較無影響,但日本中小企業會因此有所行動,相關領域產業將有所進展,經濟部會陸續公布。
協議包括26條條文,附件記載台日雙方各自市場開放與保留項目,協議適用的領域分別為台灣及日本,適用範圍包括雙方投資人(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任何實體),以及其投資。
經濟部並將此協議歸納為三大內容,一、「促進投資(Investment Promotion)」,包括資金可自由匯出、自由運用;不得設定使用當地原物料及零組件比例;不得限制雇用當地董事及經理人比例;法規透明化等促進投資的相關措施。
二、「投資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包括1、擴大投資保障標的,內容從傳統對動產及不動產等相關權利,擴大到技術、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等資產;2、徵收(不以土地為限)須基於公共目的,且公用徵收應給予投資人即時、有效、充分補償。
3、相互給予對方投資人與投資公正待遇與安全保障;4、建立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投資爭端的國際仲裁解決途徑。
其中國際仲裁解決途徑部份,對照兩岸簽署ECFA,還未完成仲裁協議,台日投資協議內容在此完整度較高。
三、「投資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台灣投資人在日本的投資,可享受與該國投資人相同的待遇(國民待遇),及享受其他國家投資人在日本可享有的最優惠待遇(最惠國待遇);但經由雙方協議可保留不符合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等相關條件及措施。
外界關心日本企業來台投資享有國民待遇,是否會對台灣產業造成衝擊?黃重球說,因為協議內容幾乎與台日往來現況一樣,他看不出會對產業造成影響。經濟部長施顏祥則於會前強調,絕對不會損害台灣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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