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 chen 發達公司總經理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11-12 06:45

外資投資店頭商品 3成為限

證期局今天發布函令,外資投資公債、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總額,併計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等店頭商品,合計不得超過匯入資金3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外資投資公債、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總額,併計店頭市場商品除上述內容之外,尚包括結構商品、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所支付新台幣權利金,以及交換結算差價淨支付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的30%。
另外,外資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投資前述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期日90天以內票券為限。
前述店頭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包括新台幣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包括以新台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台股股權的選擇權、股權交換,及以新台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的選擇權及股權交換;店頭結構型商品包括以新台幣或外幣計價連結國內、外股權與利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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