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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7119 發達集團法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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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6-28 12:22
4G釋照說明會 規範趨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第二波4G頻譜釋照規則,於30日召開說明會,並蒐集各方意見。此次修改規則,強化競標資格及加註頻譜買賣與合併的閉鎖期,但仍有業者認為不夠嚴格。
NCC通過4G新增2.6GHz頻段釋照規則草案,做為辦理第二波4G執照2.6GHz頻段共190MHz頻寬競標作業,預估今年底完成釋照程序。
針對行動寬頻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主要修改部分,包含提出合併計畫視為同一申請人,亞太電信及國碁僅能有一家參與競標。
頻譜轉讓前,需完成1,000台基地台建設且人口涵蓋率超過50%,被稱為是頻譜交易閉鎖期,避免頻譜過度集中,1GHz以內及整體頻譜持有頻寬應低於三分之一。
去年國碁建設網路僅達取得特許執照的低門檻,就將頻譜轉賣給台灣大,並與亞太電信議定合併計畫,過去只要建設250台就可進行頻譜交易,未來可能要建設至少5,000到6,000台。雖然NCC提高頻譜轉讓門檻,但業者仍認為,應該要完成競標執照承諾義務之後,才可以轉讓頻譜。
此外,原本作為爭議調處用途的第84條,原本載明經營者間網路漫遊等應互相協商,否則可請NCC調處,NCC表示,有人據此解釋為4G跟4G網路之間可以網路漫遊,未免爭端,因此將網路漫遊字眼刪除。
且針對台灣大及亞太電信戰略聯盟,但卻可各自競標2.6GHz頻譜,中華電信、遠傳及台灣之星總座日前疾聲抗議,業者表示,進入他人申請人董事會,就應該視為是同一或者是聯合申請人,意思就是未來國碁與亞太電信合併後,台灣大將進入亞太電信擔任董事,亞太電信及台灣大不應該各自競標頻譜,但卻同時戰略合作。
此外,業者也指出,亞太電信與台灣大進行4G漫遊合作,引發市場爭議,但修改後的管理規則卻未規範類似情況,NCC應該講清楚,而且在頻譜競標前,應該確定WiMAX業者是否成功延照,這將影響業者競標策略與標金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