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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12-21 11:04

促投資! 僑外資來台審核 大鬆綁

促投資! 僑外資來台審核 大鬆綁
僑外來台投資可望大幅鬆綁!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外國人投資等條例修正,大幅簡化外商及華僑投資審核程序,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有助與國際接軌,吸引更多僑外資來台。
另為避免未來放寬規定後,熱錢大量流入,擾亂新台幣匯率波動,以外匯結售成新台幣投資者,必須資金結售後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鬆綁投資審議程序,由全面事前核准,修正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
不過,亦明訂有四款情況,不論投資金額多少,必須採例外事前核准制,包括一、投資限制類事業;二、投資金額或價值,達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以上;三、一定規模或型態之跨國併購;四、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之投資,例如扶植特定之新興產業、保護關鍵技術或特殊國家利益考量。
第一款的限制投資事業,指的是負面表列清單中,52項限制類投資項目,例如第一類電信、有線電視系統經營、金融服務、航空、水上、陸上運輸業等,不論投資多少,均需例外事前核准。
未來將授權經濟部訂定辦法,明訂應檢附文件、申報或申請核准程序、條件、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所謂的「一定規模」以下可採事後申報,經部希望訂定100萬美元(3,000萬元台幣)為門檻,倘若有周延配套,央行將予考慮同意。一旦採100萬美元為門檻,根據經濟部估計,約有8成僑外資投資案可望受惠,有助優化台灣投資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事後申報投資案,以外匯結售為新台幣投資者,應於投資款匯入結售後2個月內,填具申報投資書表,向主管機關申報。若非匯入外幣現金結售,以智財權或股權等其他樣態投資,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申報即可。
這次明訂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場所者,事後申報或事前核准,均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辦理,避免外資和陸資適用錯誤法令,或只為來台炒匯。
這次賦予主管機關視僑外資違法輕重予必要處分,包括主管機關可限期令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再重可停其全部或一部分股東權益(例股東會表決權);或停止因本條例享受全部或一部分結匯權。
僑外資若違反止或限制類業別項目,不利國家安全屬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勒令其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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