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8 08:00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可申請以遺產中的公設地抵繳遺產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被繼承人若在劃設公設地後取得該土地,必須依規定計算可抵繳遺產稅的限額。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歷次因繼承移轉給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上述情況以下,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須按公式計算的金額為抵繳上限,計算公式為: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的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遺產總額為9000萬元(含4500萬元的公設地A土地,且未遺有存款及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繼承人為乙、丙、丁等3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甲君1981年買賣登記取得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土地於1963年劃設為公設地,甲君是在該地劃設為公設地後才取得,因此可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遺產稅額270萬元 ×(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即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設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劃設為公設地後,仍無法全額抵繳遺產稅,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