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1名有輕度肢體障礙的傳播小姐,在住處遭前夫母親的男友性侵害。苗栗地方法院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處男子有期徒刑7年6個月。(記者彭健禮攝)
2020/12/02 16:4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女子「小花」(化名)有輕度肢體障礙,她指控,在住處遭前夫母親的男友「阿勇」(化名)性侵害。阿勇則聲稱小花是傳播妹,主動與他發生性行為,但法官認為,2人相差約30歲,阿勇體力漸衰,小花又有同居且穩定交往、年齡接近的男友,很難想像小花會因情慾需求而不顧男友或前夫母親的感受,在她與男友同居處與阿勇合意性交,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處阿勇有期徒刑7年6個月。
阿勇於2018年11月12日下午4點許,騎機車到小花與男友同居處拜訪,見小花獨自在家、有機可乘,對有輕度肢體障礙的小花強制性侵得逞。阿勇完事離開後,小花向下班回家的男友哭訴,2人報警處理。
阿勇不否認與小花發生性行為,但辯稱是小花主動,反指小花是在KTV坐檯陪酒,小花事後還跟他要錢,質疑小花設局「仙人跳」。
但法官調查,2人認識4年多,沒有特別互動,僅有打個招呼、碰面講話而已,阿勇也沒有去小花上班的KTV消費過,認為2人間實無任何男女情感基礎或曖昧情愫存在,且阿勇已年逾6旬,體力漸衰,小花則未滿30歲,2人年齡相差甚遠,小花又有同居且穩定交往、年齡接近的男友,殊難想像小花會因情慾需求而不顧男友或前夫母親之感受,在與男友共同住處與阿勇合意性交。
另,阿勇所稱遭小花設局仙人跳,法官調查,小花當晚就讓男友知道她與阿勇發生性關係,且阿勇對小花為性交後,尚能自行、從容離開,並未於完事前遭他人破門而入當場蒐證,挾人數優勢逼迫認錯負責,又未於案發後迄今未遭小花及男友索取鉅額賠償,排除小花以合意性交為誘餌、 設局對阿勇恐嚇取財的可能性。
且法官調查,小花雖為傳播小姐,從事陪酒坐檯,但工作內容多屬席間陪侍助興、炒熱氣氛,並不必然有從事性交易;且小花操持此業,無非意在賺錢,更無任意與他人無端性交之理。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 ,認小花不願意與阿勇發生性行為,是遭阿勇以強暴之方法侵犯,確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