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礦物局怠於監督 法院:「默示同意」業者違規採礦3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及礦物局怠於監督,撤銷裁罰。(記者吳政峰攝)
2020-05-16 21:54:1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利英工礦開採花蓮秀林大理石礦,卻未依法定工法開採,時間長達3年,被環保署開罰2349萬元,利英工礦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抗罰,合議庭調查後,赫見環保署與礦物局怠於執行監督追蹤,長達3年不作為,形同「默示同意」,日前撤銷罰鍰,命環保署另做處分。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利英工礦原為「露天開採法」,而後申請改為「地下室柱法」,卻在礦物局的「初審」及環保署的「最終審查」通過前,從2013年7月間就違規開採,屬於故意且情節重大。
惟北高行調查發現,環評法採「雙主管機關制」,也就是環保署與礦物局都是主管機關,但本案違規開採時間長達3年,兩機關竟然都不作為,顯然有一定程度的「默示同意」、「間接共犯的故意或幫助」,在執行、追蹤、監督層面上均有明顯的重大疏失。
北高行表示,環保署只指利英工礦故意違規開採,卻未審酌自己和礦物局怠忽執行追蹤與監督的法定權責義務,逕自認定本案「情節重大」而開罰,顯有違失,合議庭評議後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環保署另依職權裁量處分。
利英工礦領有經濟部核發的採礦權證,並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經過環保署審查後,決議有條件通過,讓它得以在花蓮縣秀林鄉開採大理石,但到了2012年間,露天礦場已被開採完畢,利英工礦便向經濟部礦務局申請,變更為「地下室柱法」開採,礦物局審查後核准。
依環評法規定,若要變更開採方式,須同時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給環保署審查,惟環保署審查後不同意,利英工礦只好另行提出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呈請礦物局轉交環保署,環保署直到2017年3月間開會審核,委員們認為應考量變更採礦方式對自然環境的影響,有必要重新辦理環評。
但其實在2015年10月間,環保署就派員進行環評監督查核,當時發現利英工礦早就以「地下室柱法」開採了3坑,長度分別為145、135、20公尺,而2016年8月18日,環保署與礦物局辦理環差報告現地勘查時,確認利英工礦在申請變更開採工法程序完成前,就逕自變更為「地下室柱法」開採營運獲利,時間從2013年7月1日到2016年8月18日,長達3年。
環保署到了2017年9月1日才以違反環評法第17條規定,裁罰利英工礦2349萬4400元,利英工礦不服,向北高行提告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