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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就業限齡65 違法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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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公告
業火紅蓮
發達集團發言人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27 22:13
勞委會:就業限齡65 違法視個案而定
18144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009年7月27日電)勞動基準法已將強制退休年齡延長為65歲,招聘勞工若限制65歲以下,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有關年齡歧視,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表示,仍要視情況而定。
職訓局去年以來陸續接獲詢問,招聘員工若訂出「18歲以上、65歲以下」是否違反就服法。
根據就服法罰則,若違反就業年齡歧視規定,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
職訓局副局長郭振昌今天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就服法雖然規定不得有年齡歧視,但並未詳細訂出年齡歧視的各種狀況,究竟有無年齡歧視,必須視個案而有不同解釋。因為即使在國外,就業年齡也會有相關的法律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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