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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12-05 12:32
姊妹訂契約分別養爸媽 法官打臉:不能拘束父母請求子女扶養權
高雄一對姊妹簽契約議定分別養爸媽,但法官認為契約不能拘束父母請求子女扶養權。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一對姊妹簽契約議定分別養爸媽,但法官認為契約不能拘束父母請求子女扶養權。示意圖(資料照)
2020/12/05 11:57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莊家父母生了4名子女,兩個兒子死後,兩個女兒簽契約,由姊姊負責照料老媽、妹妹照顧老爸,但莊父入住安養機構後,還是開口向大女兒要生活費,莊家姊姊不服直指姊妹已分工,但法官卻認為就算子女間已協議分擔養育責任,仍不能拘束父母依法請求子女扶養的權利,因此判莊家姊姊每月仍要付1萬元養老爸。
判決指出,莊家父母年紀都超過80歲,2個兒子過世後,莊家妹妹把爸爸接回家住,姊妹倆口頭協議平均分擔爸媽的生活費,去年12月間,莊父罹患精神疾病,妹妹把老爸送到長照中心,她也和媽媽處得不好,於是跟姊姊商議後,在親友見證下,姊妹倆簽下契約,由姊姊帶老媽回去照顧、妹妹負責老爸每月在安養中心2萬多元的費用。
今年2月,長照中心漲了2千元費用,妹妹希望姊姊能幫忙出這筆費用,但姊姊認為,當初已簽協議約定好一人養一個,且妹妹負擔老爸養護費用時,還多分得父親投資的靈骨塔位,不肯付這筆錢,於是莊家老爸提告要求姊姊幫忙負擔他的生活費,妹妹也提告要求姊姊把她之前照顧爸爸時所多付出13萬多元還她。
高雄少家法院審理時,姊妹倆都坦承簽下分養父母的契約,但法官認為,就算子女間已達成的協議,由其中一方對父母負扶養義務時,仍不能拘束父母依法請求子女扶養的權利,因此判莊家姊姊每月仍應負擔1萬元照顧老爸的生活費。
至於妹妹求償的部分,法官則認為,姊妹倆已對扶養方法及費用分擔訂有協議,一人養爸、一人養媽,協議有效,姊姊可免除償還妹妹扶養老爸的費用,妹妹請求部分予以駁回,兩案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