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0-12-10 00:15

家樂福吃下頂好 公平會附條件放行

家樂福吃下頂好 公平會附條件放行
工商時報譚淑珍 數位編輯 2020.12.09
公平會今天決議,針對家樂福擬取得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0%已發行股份的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FacebookTelegram列印
家樂福量販大賣場與頂好超市結合案,公平會9日以附加包括家福公司的交易不得明顯優待少數股東、不得對中小型供應商不利、不得無正當理由終止或讓任何中小型供應商除名、以及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等4項負擔的方式,不禁止其結合。
家樂福量販賣場的法人公司是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而頂好超市的法人公司為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家福公司是以取得惠康公司100%已發行股份的方式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案。
公平會指出,量販大賣場與超市的結合案,在公平會是首例,且涉及市場界定、統一集團持有家福公司股權等各項議題,雖然公平會在考量所有因素後,認為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
但是,公平會指出,家福公司的上游供應商統一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集團共計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因此在商品供應的交易條件,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行為」的疑慮;兩家結合後,家福公司與惠康公司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或因議價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參與結合事業通路的可能,且中小型供應商轉換通路業者還需要投入相當心力,或將造成中小型供應商退出經營,而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因此指出,為確保兩家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因此附加下列負擔:
一是,不得有差別待遇。公平會指出,家福公司的少數股東,如果同時也是供應商時,必須是常規交易,不能給予差別待遇,至少在與其他供應商相較時,不能明顯優待少數股東。
二是,不能對中小型供應商不利。公平會指出,從結合案生效後,未來3年內,家福公司要維持目前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台幣100萬元的中小型供應商設置的專案,同時,當專案內涵有所修改或替換時,不能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為不利。
三是,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公平會指出,未來3年內,家福公司如果有終止或除名的情事,要附有理由,並允許被終止或除名的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福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
四是,必須提供相關資料。公平會指出,未來3年內,每年4月1日前必須提出,1是家福公司的少數股東或其繼受人間現行有效的供應合約的影本,以及與少數股東間的商業條件。2是有關中小型供應商的家數,以及家福公司從這些中小型供應商採購的總金額的年度報告。

(工商時報 譚淑珍)
公平會今天決議,針對家樂福擬取得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0%已發行股份的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量販超市業者水平結合,經審酌結合實施後,對相關市場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變化狀況,及綜合考量水平結合申報案件的各項因素,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而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後,可擴大採購規模,降低商品成本,並整合銷售網絡及發展線上業務,提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提供消費者更優惠價格及便捷服務,增進消費者利益。
但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家福公司上游供應商統一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集團共計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故於商品供應交易條件,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行為」疑慮;又結合後,家福公司與惠康公司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或因議價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參與結合事業通路可能,且中小型供應商轉換通路業者尚須投入相當心力,或將造成中小型供應商退出經營,而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為消弭前述疑慮,確保本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公平會附加條件包括,若家樂福少數股東同時為其實際或潛在供應商時,家福公司與該少數股東交易應為常規交易,且不得要約或承諾給予該等少數股東間的商業條件,在整體觀察下,相較於相當情形下相當地位的供應商,明顯優待該等少數股東。
公平會也要求結合實施的次日起三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其目前針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100萬元的中小型供應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如有修改或替換,整體而言不會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為不利;本結合實施次日起三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倘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福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該終止或除名的決定。
(中時 林良齊)


延伸閱讀
家樂福併購頂好超市案 公平會將面臨2大難題
家樂福砸逾30億 併購頂好、Jasons超市
併購家樂福公平會頂好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