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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2-14 11:18

簽署租稅協定 捷克成台灣第33個租稅協定國

我國與捷克近期簽署租稅協定,為第33個與台灣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財政部表示,捷克為我國投資歐盟國家的第4位,類別包括紡織、電子零組件製造及電力設備製造等產業,雙方將在完成國內必要程序後確認實施日期,以強化台商在歐洲佈局。
財政部官員表示,台灣與捷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昨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由我國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汪忠一,與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易禮哲完成簽署。
台捷租稅協定的適用範圍與對象,為符合兩國稅法規定的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其適用減免稅目為所得稅。
主要的減免稅措施範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所得與財產交易所得3大類。在營業利潤的部分,台商到捷克從事營業行為,只要未構成常設機構者,捷克不會對其營業利潤進行課稅,而是由台灣來課徵營所稅。
而投資所得,股利所得與利息所得的上限稅率皆為10%,且利息所得的特定利息免稅;在權利金部分,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的報酬,上限稅率為5%;其他情況為10%。最後在財產交易所得,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可免稅。
若是雙方有爭議,包括適用本協定的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可在一定期間內,向雙方領域的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據統計,2016年台捷雙邊經貿總額約6億4千萬美元,捷克為我國投資歐盟國家第4位,該減免稅優惠有助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此外,目前我國簽署生效的全面性租稅協定共32國(台捷租稅協定尚未生效),其中歐洲國家共15個(包括歐盟會員國13個),台捷租稅協定將使我國在歐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有助台商在歐洲地區營運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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