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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02-26 00:09
房屋互換 需申報交換契稅
2015-02-2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指出,房屋相互交換,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交換契稅。如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財政部說,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須課徵交換契稅,課徵的交換稅率為標準契價的2%,較買賣契稅為低。交換價格有高低差價時,其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
舉例來說,A與B交換房屋,兩人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50 萬元及80萬元,A另支付B差額3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A應繳納契稅總額為:50 萬元的2%及30萬元的6%,總計2.8萬元;B則僅需繳納50萬元的2%即1萬元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