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火紅蓮 發達集團發言人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21 20:42

海外企業回台上市 證交所放寬審查期規定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009年7月21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召開董事會,針對海外企業回台上市放寬第一上市審查期規定,從原6個月大幅縮短至2個月或不需經過輔導期。
證交所表示,只要在證交所認定的16個交易所中,以存託憑證 (DR)掛牌的公司,申請回台第一上市不需經過輔導期,可直接排進上市審議會進行上市審查,例如日前宣布回台上市的奇景光電,就可望率先適用。
若是已在這16家獲認可的交易所通過上市審查,但還未掛牌的公司,輔導期則可自6個月縮短至2個月,預估可有效提升海外企業回台上市的意願。
證交所表示,前述16家交易所已符合證交所營業細則規定,包括香港、東京、英國、美國及新加坡等,海外企業在釋股規定方面則需釋股10%或是不低於2000萬股的股數進行公開承銷。
此外,證交所董事會今天也通過放寬證交所員工買賣有價證券限制,只要向證交所提出申請,檢具公司同意書,即可開戶可以買賣受益憑證、受益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 (ETF)及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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