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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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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1-15 15:12
商億-KY 1/16起預定買回庫藏股3,000張,區間價80.00~120.00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8482)商億-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15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290,503,962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1/16~114/03/15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0~12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79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14年1月15日第四屆第十四次董事會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商億全球控股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之變更登記。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且於員工認股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本公司依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授權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本公司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以資遵循。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一、 符合受讓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1. 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2. 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雇傭關係者。3. 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二、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第十條 實施及修訂一、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二、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79%,而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6.9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綜上,該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80元至每股120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