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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6-02 07:40

夫死前二年贈妻土地 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2016-06-02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北區楊小姐問:父親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應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夫妻間之贈與,雖然不用課徵贈與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之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楊小姐父親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應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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