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隆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4-28 19:02

買賣屋報稅全攻略!荷包這樣省 (上)

好房網News編輯中心/台北報導
又要報稅啦!不動產的購屋、售屋行為,於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時皆有節稅的方式與空間,納稅義務人除須了解稅法相關規定外,也必須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才能於所得稅申報上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此次報稅為104年有處分不動產者,還不需要考慮105年才上路的房地合一稅,故售屋適用舊制,出售房屋所得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永慶房產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綜合所得稅的各類申報項目之中,與不動產購售屋相關大致可以分為二大類:
1.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損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2.購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此外,在售屋部分,今年報稅有幾項新規定需要特別留意:1).核實認定課稅,2).若出售的房屋為豪宅,無法舉證成本,則採房屋實際銷售價格的15%為獲利所得,3).所得稅級距增加45%稅率等。
售屋族「財產交易損失舉證」節稅法
陳俊宏指出,若是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就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
所謂「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的價金與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而「移轉費用」則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也就是說,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
陳俊宏提醒,在104年有售屋者,今年5月報稅時優先採「核實認定」方式申報,前述以實價發生價額申報就是一般所謂的「核實認定」;對於無法舉證買價的房屋,則可採「標準認定」的申報方式節稅。
但若出售的房屋是位於台北市售價7,000萬元、新北市售價6,000萬元以上的豪宅,還有雙北市以外縣市售價4,000萬元以上的豪宅,且無法舉證買進成本,則依實際銷售價格的15%做為售屋所得,然後用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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