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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3-18 12:18

遺產稅分單繳 可辦不動產繼承

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繼承者們注意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7)日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在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並繳納應繼分的遺產稅後,就能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遺贈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清稅款後,才能辦理後續繼承登記事宜。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如果繼承人超過1人,無法一次繳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按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開立繳款書分別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避免繼承人因為未在期限內繳清遺產稅,導致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超過辦理繼承登記期限,將由地政機關加徵規費及列冊管理,甚至在超過列管期限後,仍未聲請登記,恐遭移請財政部國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20萬元,繳納期限為105年3月10日,繼承人有甲君、乙君及丙君共3兄弟,3人因對繳納方式無法達成共識,導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納遺產稅,為了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加徵應納登記費之罰鍰及列管,甲君可在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按照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款,並在繳納應繼分分單稅款後,就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王玠琛指出,不論是應繼分分單或分單差額的繳款書,都是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全體繼承人都應該對這2份遺產稅繳款書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在全部稅額未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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