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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7-17 10:20
電業法大翻修 發電業可直售用電戶
電業法大翻修 發電業可直售用電戶
記者黃德潔/臺北報導2015-07-17
推動電業自由化,行政院會昨日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規定台電在新法施行5至9年內需劃分為發電業、電力網業,採「廠網分離」,除電力網業仍由台電經營,屬國營外;並開放民間發電業、售電業自由競爭,同時設立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專責調配電力,保障公平競爭環境。
行政院長毛治國指出,修法後將重新建構我國長期電力市場架構,打造具公平性、多元性及前瞻性的電力市場。
過去民營電廠、再生能源業者只能賣電給台電,不能直接賣給用戶;民眾也只能向台電購電。為推動電業自由化、促進電價合理化,新法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電力網業及售電業3部分,分別管理,且不得交叉持股。同時將逐步開放用電戶可自行與發電業者簽約、供電;初步預計由高用電量的產業用電大戶開始,逐步開放到低用電戶。不過,核能發電與大水力發電仍維持國營。
此外,新法明訂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掌理電業及電力市場監督管理、電力調度監督管理、用戶用電權益監督管理、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等事宜;電力網業之電價及電力網業與電力調度中心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及審議;電業管制機關為辦理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核定,得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共同審查。
毛揆表示,新法透過開放競爭,可引進國內外投資者參與電力建設,增加電源供應;藉由建構公平競爭市場,可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增進消費者購電選擇權利。
毛揆強調,長期而言,臺灣必須遵守國際間的普世要求;短期來講則應講求務實,在過渡期,設法在國際環保標準與產業可承受度兩者間求取平衡,盡速轉型。即便電力自由化發展,因應環保方面要求,在供電選項上仍會有一定的局限,且國際間所訂立的通用標準會愈趨嚴格,呼籲民眾養成節電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