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曾8858 發達集團執行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07-03 11:02

內政部擺爛 凶宅註記爭議沒完沒了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內政部近日宣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要求房仲業者準備的「不動產說明書」必須清楚揭示「是否為凶宅」;內政部表示,房屋所揭露資訊若更全面,那麼消費者權益更受保障。內政部說法看似為民眾著想,其實做法不僅簡陋、便宜行事,更把內政部該負的責任往外推,相當不負責任。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指出,凶宅買賣爭議每年都會發生,主要原因不外乎屋主、房仲刻意隱瞞,或者未善盡調查責任。但問題是,什麼叫作「善盡調查責任」?過去確實發生過房仲故意隱瞞凶宅,遭買方一狀告上法院。但事實上,房仲本身並無調查公權力,頂多只能詢問屋主、查舊新聞、問里長或周邊鄰居,或是跟警察套交情探詢。如果真要追究起「善盡調查責任」,最大的責任應該在內政部身上。
幾乎所有台灣民眾都怕花費大把血汗錢卻買到凶宅,所以歷年來都有人呼籲內政部應該建置一套凶宅查詢系統,讓官方出面作裁判,好讓凶宅有個判斷依據。然而,內政部不僅無心去做,就連「凶宅」的定義都無法給個肯定的答案。如今,內政部倒是把凶宅註記的責任推給業者,自己倒是無事一身輕,這種作為實在說不過去。
再者,房仲應在不動產說明書註記房屋是否為凶宅,那建商或代銷是否也該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註記房屋是否為凶宅?這點規範內政部也欠缺詳細說明。先前張金鶚擔任台北市副市長時,曾頒布一條新令,將發生過工安死亡意外的建案工地列為凶宅社區。若按這個標準,建商與代銷在銷售房屋時,理當該註明凶宅,但現在這一塊卻成了法令空白地帶,怎又奢談維護購屋者權益?
總之,住展房屋網企研室呼籲內政部應扛起責任,出面為凶宅、凶宅社區等名詞下一個明確的法律定義,且設置公開查詢系統,並將規範從中古屋延伸到新成屋、預售屋,才是真正維護購屋者權益。否則,一切都是空口說白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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