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媽媽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4-06-23 00:47

標購拍賣不動產者 移轉應申報契稅

2014/06/22 16:49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22日電】財政部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者,買受人應在執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契稅申報。
財政部指出,拍定人所承買房屋如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建物,拍定人應持執行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應納稅額外,每逾三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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