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第三大軍師 發達集團稽核
來源:股海煉金   發佈於 2014-02-28 16:16

因債務關係勞保年金遭扣押;是否能再投資股市?

因債務關係勞保年金遭扣押;是否能再投資股市?
答:身為債務人情況,理論上當然是不可能可以,但法理上還是有其竅門可以間接投資股市。
本篇文章,有錢的爺們您無須看→因無此必要。
但如您是卡債弱勢一族或背負著一大筆債務的弱勢→本篇文章正是為您專案設計研發而應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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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退休欠債一族,都很擔心萬一退休前因債務關係擔心勞保年金遭扣押,關於此問題是不會的..但還是得事先做好措施,該怎麼做呢?
本文大綱資料來源:法源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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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需要協助之債務債權方面個案,也可以直接提出來諮詢。
許多退休欠債一族,都很擔心萬一退休前因債務關係擔心勞保年金遭扣押,關於此問題是不會的..但還是得事先做好措施,該怎麼做呢?
依據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 29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
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
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
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這第二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
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意旨您必須提供出相關債權執行(如支付命令或其他經公證師公認過的債權或法院確定判決書等)去向金融機構開立專屬戶,使用月退方式領取該筆退休金或社會補助金等。
直接投資股市,當然是不可以,但您可以用您最信任的親友,請他開戶然後另寫一份“共同合資投資股市買賣契約書”這份契約書當然不能給債權人知道,也不可給支付您款項單位知情,所以您必須每隔一段時日(幾月)後一次性臨櫃提領或每月提領後轉換成美金貨人民幣方便保管,經金額差不多後在一併交付您所信賴的親友股票戶。
為保障弱勢勞工及其遺族之基本經濟生活安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前(十一)日表示,第29條已於日前增訂,關於請領勞保給付者,得開設勞保年金給付專戶,該專戶將不得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及第44條之2的規定,依該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並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專戶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然而勞工保險條例舊法第29條,僅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而造成保險給付匯入請領人的帳戶後,該帳戶即遭法院扣押,該條因而如同具文;故本次增定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該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目標。
此外,國民年金法第55條亦同時做類似之修正。該條原亦僅針對請領年金之權利,禁止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然而卻常仍出現請領權利人之各項給付,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故於同條增訂第2項與第3項,針對有權請領國民年金之民眾,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國民年金專戶,該專戶將不會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而遭扣款或凍結。
勞委會更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如有遇到此類情形,通常會向勞保局申請郵局匯票或現金支票,不旦行政成本高昂,該筆「養老救命金」還是有可能被扣走,此次修法不但便民,更提供民眾法律明文保護,保障請領人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民眾如有相關需求,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立專供勞保年金、國民年金存入之專戶。
相 關 資 料
•社會救助法 第 1,10,11,12,44,44-2 條
•國民年金法 第 30,33,39,,40,55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9,20,29,31,33,39,53,54,58 條
•臺灣高等法院 86年抗字第 40 號 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87年抗字第 941 號 民事裁定
•法律字第 1000016269 號
•法律字第 09500165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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