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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10-31 23:52
大股東質押過高 不利經營權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公司法增訂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無表決權,恐牽動上市櫃公司經營權,金管會將發函提醒上市櫃公司注意,並檢討計算委託書徵求門檻時是否跟進,一旦採行,高財務槓桿大股東受衝擊更大,可能須加碼持股才能穩住經營權。
根據金管會最新揭露的股票質押資訊,以金融業來看,有多達36家金融機構(包含未公開發行的券商)的73位董監事或大股東,股票質押比率逾五成,新規定影響層面相當廣。
立法院上周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明訂董事股票質押比率達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其立法用意,是避免大股東採高財務槓桿操作,造成公司財務急遽惡化,損害投資大眾權益。
金管會高層昨(30)日表示,這項立法防弊的同時,也對上市櫃公司經營權造成重大影響,金管會除將發函提醒上市櫃公司注意外,也將通盤檢視包括委託書管理規則在內的法令,是否要配合調整。
不少公司大股東將持股質押給銀行,套取資金後,再透過委託書徵求掌控經營權,形成董監改選亂象。多年前,金管會曾研議修改委託書管理規則,在計算委託書徵求門檻時,質押股票須打折計算,但因缺乏法律依據,最後未修正。
在公司法明訂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無表決權後,一旦金管會決定委託書徵求規定也跟進修改,高財務槓桿操作的大股東未來要靠「空手『到』」取得經營權,難度將更高。
舉例來說,A董事有1億股,其中8,000萬股向銀行抵押貸款,質押比率80%,超過五成的部分也就是3,000萬股不計入表決權。
現行委託書辦法規定,股東如果要採無限徵求,持股須達10%以上,若金管會修改規定,要求無表決權部分股權不得計入委託書徵求門檻計算,A董事需先扣除3,000萬股,若算出來的持股不到10%,就不能無限徵求。
A董事如果要靠無限徵求委託書,才能取得或穩住經營權,勢必得再加碼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