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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2-24 11:34

鼎燁投資顧業務人員黃明松違規

本帖最後由 013 於 11-02-24 18:28 編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37799號
受處分人: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70582845
地址:台北縣三重市成功路153號2樓之1
代表人:陳建仲
身分證統一號碼:OOO
主旨:處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7條明定「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五、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製作於SBN財經台播放之「財富特快車」節目,業務人員黃明松君(簡稱黃君)分別於99年3月16日至99年3月18日節目中表示「…。那股本只有5億的○○(按即原○○(股)公司,目前已更名為○○(股)公司,公司股票代號○○,以下簡稱○○公司)呢,我說這都沒人知道喔,沛波另外一項產品,汽車電子新產品接獲新訂單,加上○○的○○人馬跟資金進駐,我說消息一發布啊,你連買都買不到啊。…」、「○○汽車電子新產品接獲新訂單,加上○○集團○○的人馬跟資金進駐,我說這消息還沒公布啦,這公布恐怕你想買都買不到,所以說呢會超越泓格,漲幅會超越泓格,…」、「這基本面我沒時間講喔,再加汽車電子新產品接獲新訂單,那這都還不是主要的,…,最重要是這個,○○集團○○的人馬跟資金進駐,只要這消息一旦發布,恐怕,不要說在那裡買喔,你是買不到的喔,…」。查上揭○○集團人員及資金進駐沛波之傳聞,○○公司99年1月22日已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A.針對媒體報導有關公司之合作對象及…等資訊,純係媒體臆測,均非屬實。」為澄清說明,而黃君未經查證是否屬實,仍持續依據媒體之臆測報導,於上揭節目中將該傳聞納入為相關投資分析意見之依據,核屬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已違反上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
三、 綜上所述,該公司違規事證明確,爰依本法第102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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