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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3-25 06:46

買賣黃金三樣態 課稅有別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5年3月25日 週二 上午6:06




近期黃金價格屢創新高,市場交易趨於熱絡,國稅局官員提醒,買賣黃金獲利千萬別忽略稅事,根據商品類型,課稅方式有所不同,共分為實體黃金、黃金存摺、黃金基金等三大常見樣態。
首先,若是交易實體黃金,國稅局官員解釋,民眾透過銀樓進行黃金買賣時,屬於一般商品交易,因此所得將視為「一時貿易所得」,應依賣價6%計入所得額,例如,出售黃金所得1000元,應計入60元作為所得,並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稅率5%至40%。
官員進一步指出,通常稅局較難掌握個人取得黃金成本,若納稅人無法提供取得成本證明,則預設依一時貿易所得計算;不過若納稅人能提出購買證明或成本憑證,則可申報收入減去成本後的實際所得。
官員強調,若民眾將黃金賣給銀行或銀樓,相關交易資料將通報國稅局,千萬別誤以為黃金交易免課稅。
第二,黃金存摺與黃金撲滿,官員表示,這類交易型態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一般由銀行代為買賣,交易紀錄完整,買賣價差即為所得或損失,若前幾年交易產生虧損,可於三年內扣抵財產交易所得,以減少當年度應稅金額,相關交易資料由銀行提供,納稅人須依綜所稅規定申報,適用稅率同樣介於5%至40%。
第三種是黃金基金,則須依照投資標的區分境內、外所得。若屬於境內基金,基金註冊地在台灣,依《所得稅法》第4之1條,目前停徵證所稅,因此無須課徵綜所稅;若為境外黃金基金,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若個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需併入個人最低稅負計算,適用20%稅率,750萬以下免納入申報。
另外,若是公司從事黃金買賣,則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年度結算申報時,收入減去成本後的所得額,適用20%營所稅率,並於5月申報。
國稅局提醒,民眾進行黃金投資或買賣時,應留意適用稅制,並妥善保存交易紀錄,以確保正確申報,避免違反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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