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4-04-19 12:49

0403地震受災戶請留意 個人災損書審金額調高至30萬

【時報-台北電】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民眾,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中央已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民眾,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此外,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土地有流失情形或汽車、機車(151cc以上)有受損,可向竹市稅務局申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減免。 竹市稅務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 竹市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轄區,北區國稅局公告轄區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由30日延長至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便利轄區納稅義務人因113年4月3日震災造成災害損失者,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損財產,如為交通工具、家具、冰箱、電視及冷氣機等,應根據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按平均法計算折舊估算未折減之金額,列為災害損失金額;如屬可修復使用者,須以修理費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另外,房屋部分受損者,須以修理恢復原狀的修理費用核實認定損失,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價扣減。 稅務局同時提醒,如房屋因地震受災,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如經派員現場勘查認定者,得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如汽車、機車(151cc以上)有受損,短期內可修復者,須檢具里長、消防或警察等相關單位及修車廠出具等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至車輛修復日止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若車輛受損已無法再使用者,請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稅務局會主動退還無法使用期間已溢繳的牌照稅。 竹市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及有關憑證,向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申請,如申報損失金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下者,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及列印。(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陳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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